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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泰安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因资金紧张,向某个人借款1500万元,后被迫与债权方签订了本金为2700余万元的“还款协议”,并在某公证处办理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债权人依此向法院申请执行,并将借款本息计算至近亿元,当事人提起执行异议,中院及省高院均驳回异议,郭律师代理其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最高人民法院采纳了郭小年律师的意见,认为实际交付的借款金额存疑,遂复函要求省高院复核,该案是如何认定公证债权文书效力及实际借款金额问题的指标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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